时间:2023/9/3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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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年11月18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南瓜子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年第27号)。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南瓜子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年第27号)

年8月,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湖南乔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瓜子经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其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于年8月26日领取到湖南乔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瓜子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CTT后,立即确定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年8月29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但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提出申辩并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次食品的公司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留样登记表及检验室检验设备、检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料,申请将该批次留样产品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年6月1日生产南瓜子kg,于年6月8日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为28元/kg,货值金额为元。上述批次食品经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上述批次食品经检验过氧化值超标不合格是由于经销商在食品流通领域因存储不当造成,与当事人的生产环节无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年8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仓库内已无该批次产品,在其检验室留样柜内有两袋该批次的留样产品的事实;

2、年8月29日,现场拍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公司仓库内已无该批次产品,在其检验室留样柜内有两袋该批次的留样产品的视听资料;

3、年8月29日,提取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湖南乔峰食品有限公司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检验和异议的权利的事实;

4、年8月29日,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与许可的书证;

5、年8月29日,提取当事人提供的公司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该批次产品留样登记表及检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检验、留样程序的书证。

6、年8月29日,提取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NO:CTT号《检验报告》(委托单位: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泸溪县合水益佳购物中心,购进日期为年6月1日,抽样日期:年7月29日,抽样基数为5Kg,样品数量为4Kg,2.5Kg/袋)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抽检照片8张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该批次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书证;

7、年10月8日,提取当事人委托的湘乡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WT430381022号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该批次产品的留样备份检验合格的书证;

8、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南瓜子的情况与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出厂检验、留样等的当事人陈述;

9、年10月20日,提取当事人向我局报送的《食品安全抽检情况说明》1份,证明泸溪县合水益佳购物中心采购公司该批次产品数量、日期情况及分析过氧化值超标原因等的书证;

10、年11月4日,提取我局致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为查清案情提请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书证;

11、年11月10日,提取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函件1份,证明泸溪县合水益佳购物中心年6月1日从当事人公司购进的2袋(5Kg)“湘乔峰”南瓜子在年7月29日的抽检中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该购物中心未24小时进行恒温设定,在储放销售过程中店内温度过高导致的书证。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均由当事人发表了意见,全部查证属实,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综上,经查,当事人年6月1日生产的该批次“湘乔峰“南瓜子出厂检验报告合格,留样备份经检验合格,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过氧化值是油脂变质的指标,油脂或含油脂食品在储放使用的过程中往往因受到温度、空气、光照、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极易氧化分解而变质酸败。泸溪县合水益佳购物中心为了方便销售将其中一袋进行了拆包销售,且店里食品也确实未恒温储放销售,湖南乔峰食品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明了储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由于当时天气异常高温炎热,泸溪县合水益佳购物中心的销售储放环境温度不符合生产厂家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的要求,储放销售环境温度过高可能是导致该批次南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的原因。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及检验、留样程序等,其生产的该批次南瓜子在抽检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的原因是可能是由于销售商储放销售不当、室内温度过高导致,且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如实提供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湖南乔峰食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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